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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化县中小学幼儿园学生用车船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3-03-07 16:54:08 字号:

    安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安化县中小学幼儿园学生用车船

  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政办发〔2013〕1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局办、各直属机构,各垂直管理单位:

  《安化县中小学幼儿园学生用车船管理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安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3月5日

 

  安化县中小学幼儿园学生用车船管理

  实施方案

  为切实加强我县中小学幼儿园学生用车船(以下简称学生用车船)管理,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7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中小学幼儿园学生用车管理的意见》(湘政办发〔2011〕53号)、《湖南省中小学幼儿园学生用车(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建立并完善学生用车(船)运营模式和管理机制的通知》(湘学车发〔2012〕2号)、《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市中小学幼儿园学生用车船管理的意见》(益政办发〔2012〕30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和试点工作经验,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谁所有、谁负责”的原则,逐步建立健全符合县情、满足学生需求、职责权利明确、运行规范有序的学生用车船管理机制和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实现学生用车船管理制度化、科学化和规范化,增强服务意识,落实安全责任,杜绝交通安全事故,保障学生乘车船安全。

  二、工作目标

  实施就近入学入园政策,科学合理布局学校,加大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力度,因地制宜发展农村公共交通,切实解决学生上下学交通问题。对公交客运系统基本完善的乡镇,要鼓励学生乘坐公交车上下学;对服务半径(小学2.5千米、初中3.5千米)以内的中小学生要鼓励自行上下学,监护人切实履行好监护责任。农村寄宿制学校、高中学校集中放假时,区域内客运公司在明确安全职责的前提下,可按实际票价接送学生。对确实难以就近入学入园且在乡镇辖区内上下学(园)的,保障其获得学生用车船服务。

  2013年在全县80%以上的中小学幼儿园试行,2014年全面推行。

  三、组织机构

  成立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办分管副主任任副组长,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安化县中小学幼儿园学生用车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安政办发〔2012〕63号),负责定期召开调度会议,集中听取学生用车船管理工作情况,定期组织开展评估和督查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扎实推进学生用车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学车办),负责学生用车船管理日常工作,从县发改、教育、财政、交通运输、安监、海事、交警等部门各抽调1人,每月集体办公5天,办公地点设县教育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均应成立相应工作机构,负责辖区内学生用车船管理工作。

  四、学生用车船运营模式

  根据我县实际,学生用车实行农村客运模式。按照“政府主导、部门监管、市场运作、公司营运、乡镇组织、家长负担”的原则,以乡镇为单位与学生用车承运公司签订承运协议,承运公司与学生的监护人签订接送协议。承运公司在上下学时段统一调配车辆,并加挂“学生用车”标牌接送学生、幼儿上下学,其它时段参与线路营运。受赠的标准校车、民办幼儿园专用校车,纳入承运公司户籍化管理和安全管理。

  学生用船管理严格按安化县水上交通安全整治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安化县学生渡运交接制度>的通知》(安水安发〔2012〕1号)和《关于迅速落实客渡船签单发航、学生渡运交接制度的通知》(安水安发〔2012〕3号)执行。

  五、明确工作职责

  县教育局:负责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学生用车船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师生交通安全常识教育,履行学生上学下车船后、放学发车船前的交通安全管理职责;建立乘车船学生电子台账,统计运力需求,对学生用车船牌照号码、核载人数、驾驶员、车船保险及接送学生时间、趟次等情况登记造册;协同交警、海事部门建立学生用车船信息平台,加强学生用车船驾驶员和车船审查备案工作;会同交通运输、海事、交警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对学生监护人进行交通安全常识教育,组织开展学生用车船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

  县交警大队:负责学生用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和学生用车及驾驶人的准入审查及年检年审,签注学生用车驾驶员准驾证,核发学生用车标牌,建立学生用车车辆、驾驶员信息管理平台;负责查处未取得学生用车标牌接送学生的车辆和学生用车超员、超载、超速、无证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 整治学校周边交通秩序;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学生用车交通事故应急预案》;负责新增学生用车登记注册,实行专用号段登记管理。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依法审批和开通农村公交,维修保养管理权限内的通校公路;负责按照道路管理权限组织协调并督促完善农村学校公路两边交通安保设施,建设学生用车运营线路停靠站点;负责协助办理学生用车标牌,重点对承担学生接送任务的客运企业车辆进行安全监管;负责把符合享受国家燃油补贴条件的学生用车纳入补贴范围。

  县地方海事处:负责学生用船交通安全管理和学生用船及驾驶人的年检年审,建立学生用船、驾驶员信息管理平台;督促涉水乡镇落实《安化县学生渡运交接制度》和《安化县客渡船签单发航制度》,定期开展水上交通安全教育活动和学生渡运船舶交通安全整治行动。

  县财政局:负责对接和落实国家、省、市财政部门学生用车船专项奖补资金,多渠道统筹学生用车船专项经费,建立学生用车船专项经费奖补预算制度和管理办法,按规定及时拨付学生用车船补贴经费。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将学生用车船安全管理纳入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细则,督促县直相关职能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承运公司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牵头组织学生用车船安全管理专项督查,协助调查处理学生用车船交通安全事故。

  县物价局:负责测算学生用车船运营成本,根据价格政策核定收费标准,监督承运公司执行收费政策,查处违规收费行为。

  安化公路管理局、梅城公路管理局:按照道路管理权限负责完成道路维护、安全防护及标志设施建设,配合履行学生用车管理职责。

  县委宣传部: 负责安排、督促安化电视台和网络等媒体做好学生用车船管理的宣传和舆论监督工作,在全社会营造乘坐合法学生用车船良好氛围。

  县国税局、县地税局:负责落实国家、省、市、县学生用车船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凭学生用车船行政许可核发学生用车船承运公司营业执照。

  县监察局:负责做好学生用车船安全管理行政监督工作,依纪依规问责失职渎职行为责任人。

  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内学生用车船具体管理工作。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乡镇长、分管领导分别为学生用车船管理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根据本地实际,合理规划学生用车船线路和站点建设,选择承运农村客运公司和开通农村公交,做好辖区内学生用车船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安管、综治、交管、学校、派出所等部门打击非法营运和学生用车违法行为,牵头整治辖区内学生用车船运行环境和处理学生用车船交通安全事故;协同交通运输、公路管理等部门做好辖区内乡镇、村(社区)公路站点设立、路况维护和交通安全标志建设等工作,保障通校公路安全畅通。

  村(居)委:负责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和交通运输部门做好辖区内学生用车船停靠站(点)建设工作;切实加强学生用车船安全管理的宣传,督促学生家长或其他监护人做好学生接送工作;协助公安部门打击学生用车船违法行为,配合县交通运输、海事、交警等部门做好学生用车船行驶线路的路况维护和交通安全设施建设等工作。

  学生家长或其他监护人:负责履行监护义务,落实孩子上学上车船前、放学下车船后的安全监管责任,配合学校或承运公司做好学生用车船安全管理工作;负责承担县物价局核定的学生用车船专营运行服务费用;负责对孩子进行交通安全教育,教育孩子乘坐合法安全的学生用车船上下学。

  各承运公司:负责落实学生及学生用车船行使全过程安全管理和学生用车船运营“五定”要求(定路线、定车船、定人数、定时间、定座位),制定并落实《学生用车船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学生用车船交通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等规章制度,明确驾驶员、安全照管员安全责任和教育培训目标,使用统一格式文本与被接送学生监护人、车船主及司乘人员签订安全责任书,督促安全照管员办理好与学校老师、学生家长(监护人)安全交接手续;负责购买学生用车并依法申领车辆牌照,按规定审验相关证照,建立学生用车电子监控平台,配备安全设备,购买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和承运人责任险,定期对车进行保养和安全性能检测;负责配合教育、交警、交通运输、海事部门落实学生乘车船实名制工作,完善学生用车船档案,安排运营路线,保障运力调度,定期向县学车办报送学生用车船运营安全情况。

  六、加强学生用车船管理

  (一)严格学生用车船准入。学生用车必须使用本县籍合法营运车辆,不得租用个人车辆作为学生用车使用。学生用车运载学生过程中,禁止搭乘除随车安全照管员以外的其他无关人员。学生用车的车型原则上为9座以上、符合安全技术标准,配备消防器材、急救箱、安全锤等安全设备,配备统一的标志灯和停靠指示标志。学校(幼儿园)自购学生用车、受赠的标准校车或个体经营户购置的标准校车在获取上述条件的前提下纳入承运公司户籍,经严格审批后方可取得准入资格。学生用船应持有船舶检验证书和船舶营运证,按乘客定额100%配备救生衣或救生浮具。学生用车船由承运公司或船主统一按程序报乡镇学车办审核、县学车办审定备案。

  (二)严格学生用车船标牌核发。学生用车船必须取得学生用车船标牌,由承运公司或船主统一申报。

  1.办理学生用车船标牌所需资料:

  (1)符合学生用车船准入条件的相关资料。

  (2)学生用车船驾驶员准许条件的相关资料及准许审批资料。

  (3)船主和驾驶员身份证、车辆行驶证和道路交通准许证件及公司相关证件。

  (4)乡镇中小学幼儿园学生用车船接送方案和安全服务协议。

  2.办理学生用车船标牌流程

  公司(船主)书面申请----乡镇学车办----县交通运输局(县地方海事处)----县教育局----县交警大队。

  (三)逐步推行标准学生用车。学生用车要逐步推行标准校车,满足城乡学生用车需求。现已用于学生用车的非标准学生用车,要在严格安全管理的前提下,逐步退出学生用车使用范围。

  七、加强学生用车船驾驶员管理

  (一)严格学生用车船驾驶员准入。学生用车驾驶员,必须是年龄25-60周岁,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最近3年任一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12分,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无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无犯罪记录,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的专职驾驶员。

  学生用船驾驶员必须持有合格的《内河船员职务适任证书》。

  (二)严格学生用车准驾资格审批。学生用车驾驶员必须具有学生用车准驾资格,学生用车准驾资格实施年审制,由承运公司对本人提出申请、符合学生用车准驾条件的驾驶员进行资格审查合格后,统一报县交警大队签注准驾。

  八、办理学生用车使用许可

  (一)选择承运公司。由各乡镇学车办负责选定学生用车承运公司,并与被选定的承运公司签订学生用车承运协议和交通安全责任状。

  (二)设立线路和站点。以农村公交线路和站点为基础,由乡镇中心学校向所在乡镇学车办报告需乘车学生数、乘车学生居住分布等情况,经乡镇学车办审核批准后,报县学车办备案。学生上下学接送实行“定线、定车、定人、定点、定时”的“五定”方针,即对需要接送的学生,按所在学校、村(社区)、组分片区定线,对每条线的学生定车,每车每趟定人定座,视实际情况设定接送点,每天每条线路站点接送定时,学校根据接送距离远近适当调整上下学时间,并及时通报给家长。

  (三)调配接送车辆。承运公司根据乡镇区域内设定的农村公交线路、运力等要素,合理调配车辆负责辖区内学生接送工作,确保每条路线有足够的车辆安全接送。

  (四)申办使用许可。承运公司对拟定参与接送学生的车辆(含幼儿园专用校车、受赠的标准校车和个体经营户购置的标准校车),向县学车办提交车辆及驾驶人资质认定材料,县学车办会同教育、交警、交通运输等部门,对承运车辆及驾驶人进行统一审查,核发“学生用车”标牌。授牌车辆只能在接送学生时段挂出“学生用车”标牌。

  九、建立政府奖补机制

  (一)建立财政奖补制度。县人民政府建立学生用车船财政专项经费奖补制度,各乡镇人民政府也要建立相关奖补制度,落实相关优惠政策,主要用于标准校车购置补贴、学生用车船运营成本补贴和安全奖励等方面。具体补助办法由县学车办负责研究制定,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后执行。

  (二)落实优惠扶持政策。税务部门依法减免学生用车船有关税费;发改部门在学生用车船的各类费用和保险优惠方面协调相关部门实行“能免除的一律免除,不能免除的最大幅度给予优惠”的政策,并负责学生用车运价的制定和监督工作;交警部门要为学生用车驾驶人增驾培训提供便利,协调车辆检测机构免收学生用车综合性能检测费,办理学生用车牌照只收取工本费;交通运输、海事部门免收或减收学生用车船相关费用;保险机构对按规定标准购买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和承运人责任险的学生用车船,按规定费率浮动因子给予最大优惠,并建立理赔绿色通道,实行快处快赔。

  (三)严格执行收费标准。为保证承运公司正常运营,同意承运公司在校(园)周边开设专门窗口,按照“谁乘车、谁交费”的原则,在每学期开学时,直接向学生家长收取学生乘车船费并签订乘车船安全服务协议,学校、幼儿园不得代为收取。发改部门要按成本核算合理确定收费指导价格。

  十、严格责任追究

  县人民政府将学生用车船管理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内容,严格责任追究。教育、交通运输、交警、海事、安监等职能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积极履行监管职责,推进学生用车船规范化管理,确保中小学生幼儿乘车安全。对未履行学生用车船安全监管职责,或在安全监管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交通安全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十一、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来源:

编辑:刘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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